深圳侦探:转继承中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
一、转继承中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
在转继承的法律制度中,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的制度呢?
转换继承发生之时,并不存在替代性继承这一法律概念。替代性继承特指被
然而,既然已经发生了转换继承,便表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未在继承人之前离世。为了触发转换继承,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素:
首先,仅当被继承人离世之际,至遗产进行合理划分之间的那段时间内,若各继承人亦在此期间离世,方可引发转换继承;
其次,各继承人需在此阶段离世,但并未实际取得遗产,而非主动弃权;
再者,转换继承所涉及的遗产将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进行分割;
最后,德高望重的人通常只可继承其继承人应得的部分遗产;
同时又须注意,无论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或是制定法的其他法定继承人,皆可成为转换继承中的转继承人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
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
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
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二、转继承与代位继承能否同时存在
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同时存在。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、遗产分割前死亡,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。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。
若在继承过程中,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晚辈直系血亲,且在其死亡后遗产分割前,其他继承人又死亡的,此时就可能出现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同时存在的情形。例如,甲死亡,其子女乙先于甲死亡,乙的子女丙享有代位继承权,而在遗产分割前,其他继承人如丙的祖父母等又死亡,丙可依据转继承取得相应遗产份额。
三、转继承中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
转继承中代位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前死亡,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。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。
在转继承中,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适用的情形不同,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,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;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。
例如,甲先于其父死亡,甲的子女可代位继承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;若甲在继承开始后、遗产分割前死亡,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。需注意,具体法律适用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。
在转继承的法律制度中,不存在代位继承。代位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离世的情况,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离世后,遗产分割前,继承人相继离世的情况。转继承涉及的遗产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,德高望重的人仅继承其应得部分。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可成为转继承人。